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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戴琳卷入了私人借贷纠纷 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 2021-06-05 01:27:29|
  • 作者:|
  • 来源:310直播吧

近日,6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山东泰山球员戴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的行政裁定。该判决提到:“铁西法院已经查封并冻结了戴琳的银行存款,戴琳单位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也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1126.8075万元的工资和奖金。”

裁决原文如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复议申请人(被告、异议人):戴琳,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身份证号:2102041987。

委托代理人:张才芳,辽宁法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存人:章雷,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复议申请人戴琳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辽0106知一1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在审查已经结束。

在执行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对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过程中,被保全人戴琳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铁西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辽0106质保222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账户。申请人认为,2021年3月19日(2021)辽0106智保222号执行裁定属于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章雷申请的信息,所以铁西法院应该裁定取消保全。根据相关规定,在诉前保全裁定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初审法官无权再次查封、冻结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铁西法院查封、冻结了戴琳和陈红的银行存款,并向戴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判法官又到申请人戴琳工作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以下项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广告代理费、分红的一切报酬,停止支付金额以人民币11268075元为限,是一个超标的扣押,违反了法律。撤销(2021)辽0106第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法院发现,在受理与被告人、陈红、曹的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根据原申请预保全,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辽0106质保22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三被告人价值1126.8075万元的财产,并查封被告人、陈红的银行账户。2021年3月19日,办案人向申请人在戴琳的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停止向戴琳支付全部工资报酬、奖金、广告代理费和股息,停止支付金额以人民币11,268,075元为限。

执行法院还查明,原告与被告、陈红、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日提起。案件编号(2021)辽0106民初2605号

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请求撤销(2021)辽0106知保字第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根据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声称此案是一次超过t

2021年4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2021)辽民字第010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戴琳的异议请求。

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等11268075元.复议理由为:诉、陈红、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辽0106保字第222号行政裁定(诉前保全裁定),铁西法院保全组有19个账户,分别为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工商银行陈红(含单位支付、

了查封冻结。2021年3月19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又到戴琳工作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项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广告代言费、分红的一切报酬,停止支付金额以人民币11268075元为限。申请人认为,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6执保22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承办人应及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根据张磊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铁西区法院立案庭在2021年2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后交由保全组,保全组对戴琳和陈红名下19个银行账户及戴琳名下鲁A×××××车辆进行了查封和冻结。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保全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全措施应当由执行部门或保全组执行。执行部门在保全措施实施日内将保全实施情况及相关记录送交审判部门。审判法官无权在诉前保全裁定已经查封冻结完毕的情况下,自行再次进行查封、冻结和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铁西区人民法院已查封冻结了戴琳和陈红的银行存款及价值三百多万的车辆,又给戴琳单位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广告代言费、分红的一切报酬,停止支付金额以人民币11268075元为限,属于超标的查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现贵院超标的查封,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戴琳系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名球员,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现铁西法院保全组已经对戴琳及陈红的19张银行卡及车辆进行查封,查封工作已完毕且保全组已经查封了戴琳单位给戴琳开工资、分红等一切报酬的招商银行62×××28银行卡,现铁西法院审判庭法官在查封完毕的情况下又再次到戴琳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司法权力滥用,铁西区人民法院的行为给戴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现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铁西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6执字第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执行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27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回证)中记载:戴琳名下账户(26份)实际冻结金额共计人民币820.53元、加拿大元0.02元。陈红名下账户(1份)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45448.8元。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戴琳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出具戴琳于2017年8月8日购买梅赛德斯-奔驰5461CC汽油AMGG63车辆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618,000.00元。并陈述称如加上购置税能达到320万元左右。还陈述称执行法院并未扣押车辆,仍由戴琳正常使用。另陈述称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不欠戴琳工资资金广告费分红,该俱乐部在年底向戴琳支付工资,按年支付,每月只给基本生活费用。发放生活费用的账户是62×××28,是工资卡,实际冻结金额是0.19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被保全人戴琳名下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820.53元、加拿大元0.02元)、鲁A×××××车辆以及戴琳对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线索采取保全措施。复议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执行法院所保全的财产实际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数额,故其此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保全裁定实施的部门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范畴,并不影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对外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内部分工范畴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执行法院异议程序裁定驳回被保全人戴琳的异议请求,在结论方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戴琳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辽0106执异12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乔维修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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